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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報導「104年掃黃100%撤銷處分 北市警灌水?」澄清說明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聯絡人:警務正張堅忍
    • 聯絡資訊:02-23316135

    依「臺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任務分工,警察局「負責取締非法經營、媒介性交易、毒品及賭博性電動玩具案件及查報」,都市發展局「負責土地使用分區、組別之認定及辦理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之處分、受理訴願等相關事宜」。是以,警察局查獲違法性交易案件時,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涉嫌媒介(或容留)性交易,該當於刑法妨害風化罪章,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性交易服務者及相對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則由本局各轄管分局依該法裁罰;該營業場所則由本局各分局依「正俗專案」工作方案查報為執行對象,移請市府都市發展局裁處。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是基於該營業場所存在有對價關係之性交易行為,且其服務者及相對人均由本局轄管分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在案,依事實及狀態責任認定,已違反都市計畫法及相關規定而予以處分;並非依據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起訴與否為認定基礎。且行政處分與刑事裁判原可各自認定事實,不因其曾受不起訴處分而有不同結果(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513號判決意旨)。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都市計畫法處分違法性交易場所,相對人不服提起訴願案件,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前均引用94、96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見解,作成不利臺北市政府處分之決定。新市府成立後,採行擴大授權政策,自 104年4月29日起授權都市發展局辦理以都市計畫法裁處之「正俗專案」案件,訴願案件改向臺北市政府提起,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採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較新判決見解,大都認為都市發展局處分之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故以決定駁回居多;即使後續行政法院判決,亦大多勝訴(依據都市發展局105 年8 月份資料,104年6月至105年7月,提出訴願共42件,其中撤銷原處分3件,駁回或不受理36件〔達92.3%〕;其中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扣除訴訟中尚無判決結果〕8件,其中仍以判決駁回或不受理〔都發局勝訴〕6件居多,撤銷處分〔敗訴〕2件,則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尋求最新判決見解當中)。
    檢視以往內政部(及目前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處分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理由,均為都市計畫法之認事用法問題,從無因警察局移送法辦案件不起訴,而造成遭撤銷或敗訴。
    另有關本局移送法辦案件有53%不起訴部分,大都緣於業者以「小姐個人行為」或「不知情」為由抗辯,檢察官本於法律確信自由心證下認定處分,尚非本局所能置喙。但本局將持續督導要求各分局加強員警專業訓練,於查獲營業場所涉及違法性交易案件,除應詳細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外,尤須蒐集店家(含從業人員)是否知情並從中獲利等證據,鞏固該等場所涉案事證,以強化涉案嫌疑人(行為人)犯罪行為構成要件,提升刑事起訴及判決定罪率。
    掃蕩色情不法行業一直是市府持恆不變的政策與目標,本局為淨化社會治安,維護善良風俗,提升市民居住品質,仍將持續加強取締違法性交易行為,使民眾享有安全、健康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