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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飼主棄養動物,遭罰3萬元,訴願駁回!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聯絡人:連敏惠
    • 聯絡資訊:1999轉2350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日前接獲民眾檢舉,發現公園內有犬隻遭到遺棄,經送至動物醫院救治及掃描犬隻身上之晶片號碼後,聯繫飼主領回,然飼主卻遲未領回犬隻,臺北市動物保護處認定飼主有棄養之事實,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處罰飼主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沒入該犬隻。飼主不服,提起訴願,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作出決議,駁回其訴願。
     
      本案訴願人雖主張其飼養之犬隻是在公園走失,訴願人每天很努力尋找等語,惟查訴願人係以推車將其飼養之犬隻、飼料及飲水送到公園涼亭棄養,該犬隻於棄養地點10餘天均未離開,且該犬隻嗣後被送到動物醫院,經動物醫院與訴願人聯繫,訴願人亦未將該犬隻領回,動物保護處查認訴願人棄養該犬隻之事證明確,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乃維持上開處分。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民眾於飼養動物前,務必謹慎考量自身條件,已決定飼養,就不可任意棄養。如因故無法繼續飼養時,可請求本市動物收容處所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協助;對於走失之飼養動物,飼主在收到動物保護處之領回通知後應即領回,或向動物保護處陳述意見,否則會被認定飼主有棄養之事實並據以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