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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合住宅、住宅任一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聯絡人:連敏惠
    • 聯絡資訊:1999轉2350

      某民眾所有之建築物,因各層樓內部均有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發函通知該民眾於文到之日起30日內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惟其屆期仍未辦理,都發局審認其已違反建築法規定而據以裁罰。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認為,該民眾所有之建物有未依規定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之情事,經都發局限期命其辦理,其逾期仍未辦理,已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自應受罰;另都發局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處該民眾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限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並無違誤。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民眾,集合住宅、住宅任一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即應主動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以免違反規定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