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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13年度獲選本市優良工會特優及優等工會之勞教補助獎勵,有關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公告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布日期

    113-05-01

    發文字號

    北市勞教字第1136068476號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


    主旨:公告113年度獲選本市優良工會特優及優等工會之勞教補助獎勵,有關勞動教育課程範圍、補助項目金額、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公告事項

    一、課程範圍:

    1. 課程主題內容詳補助作業手冊。
    2. 本次「重點課程」包含當前勞動政策探討(例如:中高齡及高齡就業促進、勞動事件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最低工資法等)、性別主流化─性別平等工作、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含職場暴力、職場霸凌)、2050淨零排放與公正轉型。

    二、補助經費及對象:本案預計總補助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30萬元,補助對象為獲選113年度本市優良工會之特優及優等獎項工會,補助金額如下:

    1. 特優獎項工會計6家,每家最高補助15萬元,共補助90萬元。
    2. 優等獎項工會計14家,每家最高補助10萬元,共補助140萬元。

    三、申請期限及方式:符合本公告之受補助對象者,應自113年5月2日起至113年7月1日止提出申請。

    四、其他:

    1. 申請勞動教育經費補助,應於計畫核定後,始得執行。
    2. 受補助對象應於113年12月15日前,檢據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
    3. 受補助對象辦理每場次勞動教育,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課程,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20人。
    4. 辦理2場次以上者,得規劃2場次「連續」辦理,惟至少應安排6節以上課程(每場次至少應安排3節以上),每節應至少50分鐘,每節參與課程學員(所屬法定會員)至少40人。
    5. 受補助對象於最高補助額度內(特優15萬元、優等10萬元),得辦理1場至數場次勞動教育課程,每場次不受6萬元之限制,但每場次仍須於申請核定金額之範圍內核銷,直至各該最高補助額度經費核銷完畢為止。
    6. 本次專案公告之申請方式、補助項目、補助基準暨核銷作業等方式及規範依照「113年度臺北市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作業手册」(如附件)辦理。
    7. 受補助對象應依本局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
    8. 核准補助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對象應於課程辦理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3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述但書情形,受補助對象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局核准。
    9. 經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對象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另課程於當年度10月 31日後辦理者,因故無法辦理或取消,應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
    10. 各項補助項目僅補助核定後課程所需費用。
    11. 相關表單電子檔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下載(路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http:// bola.gov.taipei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教育文化>勞動教育>勞動教育經費補助)。
    12. 受補助單位相關人員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相關表單填報請參前項之本局官網路徑。
    13. 洽詢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分機3345、3346、3318傳真:2720-5317。

    依據

    臺北市勞動教育實施及補助辦法第4條第2項及113年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選拔優良工會實施計畫。

    刊登日期

    113-05-01

    登載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