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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南方澳漁港無籍船筏1艘,請所有權人於本(113)年10月31日內認領,逾期未認領之漁船,視同廢棄物由本所逕予清除。

    公告機關

    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

    發布日期

    113-04-29

    發文字號

    漁二字第1130003953B號

    依據

    漁港法第17條規定辦理。

    刊登日期

    113-04-30

    截止日期

    113-05-19

    登載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