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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府停止受理依「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2條第5款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公告機關

    臺北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09-19

    發文字號

    府都新字第10830174621號

    主旨:本府停止受理依「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2條第5款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依據: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10381號令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辦理。
    公告事項:
    一、茲因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規定(略以):「未經劃定或變更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有第6條第1款至第3款或第6款情形之一者,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按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致本標準第2條第5款:「更新單元周邊距離捷運系統車站、本府公告之本市重大建設或國際觀光據點200公尺以內。」不得再作為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評估標準,爰本府停止受理依該款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二、公告地點:臺北市政府、臺北市萬華區公所、臺北市大同區公所、臺北市中正區公所、臺北市中山區公所、臺北市松山區公所、臺北市信義區公所、臺北市大安區公所、臺北市文山區公所、臺北市士林區公所、臺北市內湖區公所、臺北市南港區公所、臺北市北投區公所、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三、張貼處:
    (一)臺北市政府電子公告欄(網址:https://www.gov.taipei/,於「市政公告」>「電子公告欄」查詢)。
    (二)臺北市萬華區公所公告欄。
    (三)臺北市大同區公所公告欄。
    (四)臺北市中正區公所公告欄。
    (五)臺北市中山區公所公告欄。
    (六)臺北市松山區公所公告欄。
    (七)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公告欄。
    (八)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公告欄。
    (九)臺北市文山區公所公告欄。
    (十)臺北市士林區公所公告欄。
    (十一)臺北市內湖區公所公告欄。
    (十二)臺北市南港區公所公告欄。
    (十三)臺北市北投區公所公告欄。
    (十四)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依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10381號令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辦理

    刊登日期

    108-09-24

    登載機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