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依據106年9月20日修正公布之國民體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體育團體所需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方式、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本辦法。 連結網址: https://sports.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58DECC49E838FDA5&sms=1902EB3934ED528A&s=AA09801744CD58D6 臺北市政府體育展局網站首頁> 業務資訊>法規資訊>臺北市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辦法
一、依法核准成立之全國及臺北市體育團體。 二、限於本市內辦理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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