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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缺公告—「推動友善職場強化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措施計畫」業務督導員1名。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 類別:一般公告,展覽公告,市府徵才

    1.職稱:業務督導員。

    2.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

    3.刊載期間:113/04/25~113/05/06。

    4.資格條件(擔任該職務之人員須符合下列第1款規定):

    (1)具大專院校以上勞工、社會工作、幼教、幼保、護理、教育、諮商輔導、人力資源、社會、心理、企業管理、公共行政或法律等相關系所之學歷,或曾修習上開相關學科20學分以上者。

    (2)具企劃及執行等經驗者和精通Excel軟體之應用及報表統計彙製尤佳。

    5.僱用期間:

    本職務為勞動部補助款所僱用之臨時人員,113年度之僱期,自報到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為原則,僱期屆滿未獲續僱者或僱用原因消失,則無條件解僱。

    6.薪資待遇:

    281薪點(新臺幣37,935元整)。另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及扣除勞、健保等費用。

    7.工作項目:

    (1)查核所轄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事業單位辦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情形,並將相關資料建置於系統。

    (2)督促及輔導所轄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事業單位落實辦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規定事項,辦理電話或實地訪視、簽約媒合等。

    (3)轄內事業單位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措施經費補助審核、核銷及訪視。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8.工作地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臺北市市府路1號5樓)。

    9.聯絡方式:

    (1)意者需檢具本局甄選報名表(請至本局首頁http://bola.gov.taipei/最新消息下載)、學經歷證明文件、工作證明(如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服務證明等)影本各一份,特定身分應徵者,如屬身心障礙工作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反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2)前項報名表(請務必使用本局提供格式,未使用者初審不合格)及相關證件請於113年5月6日前逕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北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人事室收〔請註記應徵勞資關係科業務督導員(企托)〕,以郵戳為憑,證件不齊不予採計;逾期恕不受理。

    (3)本職缺另提供線上應徵管道,請於本局官網下載報名表填妥後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將前開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上傳至該系統,如未使用本局報名表視為初審不合格。

    (4)合格者擇優擇期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恕不通知面試及退件。

    (5)本次甄選依成績高低依序正取1名、備取2名,正取人員除本局另為通知進用日期外,應自進用通知送達次日起算30日(含例假日)內報到,如正取人員未報到或放棄,依序遞補,期間3個月。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則自動喪失候補資格,本案聯絡人:洪小姐,電話:02-27208889分機7052。

    (6)經面試後如獲錄取本職缺者,請自備悠遊卡1張,俾利辦理門禁事宜。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