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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台灣基進黨吳欣岱針對文化局三問,特此申明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一、本局基於公私協力理念,為藉助民間資源參與公共事務,推動地方文化發展,係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2項及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公開甄選」方式委託辦理市定古蹟「蔡瑞月舞蹈研究社」之經營管理相關事宜,除無償提供場地外,並提供補助經費予委託單位。本局採「公開甄選」,除因前開條例規定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應以公開方式為之」外,尚基於以下幾點考量:

    (一) 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4項提及「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管理機關,得優先與擁有該定著空間、建造物相關歷史、事件、人物相關文物之公、私法人…」,然擁有相關文物之公、私法人亦可能非僅止於一個單位,以公開甄選方式擇出最適提案單位是相對公平、公正之方式。


    (二) 管理機關仍須併同評估擁有文物之相關單位,是否具備經營文化資產館所之經驗或條件,如教育推廣及日常管理維護文化資產建物之能力,爰此,管理機關須透過公開甄選之機制,評選具備前述條件之相關單位。


    (三) 目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4項並無執行作業流程機制。文化部前於107年12月27日函釋表示文資法第21條第4項委託程序未排除政府採購法、促參法或其他法規之適用。

     

    二、本局對文化資產的保存及運用,遵循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精神,從來都不是以商業利益為考量,18年來本局依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公開甄選,委由財團法人台北市蔡瑞月文化基金會經營管理,本局對推廣及保存蔡瑞月舞蹈研究社的用心,並無改變。

     

    三、曾姓教授性騷擾事件,自啟動調查並確認成案後,本局即不再與其有任何關連,且未曾聘請其擔任任何職務或參與任何會議。吳欣岱所述舞蹈社還陸續有收到其委派的「代表委員」來審查計畫,此空穴來風子虛烏有的說法不知所謂何來?

     

    四、目前舞蹈社跟咖啡廳的經營係原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所提,財團法人臺北市蔡瑞月文化基金會如想改做其他營運使用(舞蹈實驗教育機構等等),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提出新的修復再利用計畫,經審查通過以後即可辦理。

     

    本局重申,對於文化古蹟的維護與運用遵循文資法的精神,從來不是以商業利益作為考量,多年來市府感懷蔡瑞月女士的精神,因此對臺灣現代舞舞蹈史重要場域的「蔡瑞月舞蹈研究社」,加以保存發揚的初衷從未改變,亦與「財團法人臺北市蔡瑞月文化基金會」持續合作長達18年,本局未來仍將繼續秉持相同精神,期待各界以善意監督市政,不使此議題淪為政治口水。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