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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動滑板車及獨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禁止行駛道路、人行道

    • 發布機關: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電動滑板車、電動獨輪車、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禁止行駛道路及人行道,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處行為人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發布機關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