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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第801次市政會議

    發文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開會日期

    1995-03-14 00:00:00.000

    開會地點

    本府十二樓簡報室

    主席

    陳市長

    紀錄

    黃瑀玲

    出席


    陳師孟     白秀雄     廖正井 單小琳     謝維采     馬永成 王月鏡     劉盈柯     夏漢容 沈克毅     黃南淵     唐雪舫 蔡信義     陳哲男     洪德生 吳英璋     林逢慶     李鴻基 濮大威     陳 菊     郭吉仁 黃丁燦     陳寶輝     陳進陽 張景森     陳椿亮代    卓 藤 陳正次     黃廷雄     羅文嘉 李作復     李玉麟     沈昆興 葉盛茂     林嘉誠     周弘憲 張富美     林文淵     劉初枝 林青昱代

    列席

    王啟煌     王子良

    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修正之點:
      (一)甲、報告事項七主席裁示:﹁…,請白副市長召集
        建設局、環保局、社會局、交通局、法規會等機關
        成立小組,…﹂中小組成員增列工務局、民政局、
        警察局三單位;十二主席裁示(二)﹁…,如有確屬
        窒礙難行者,請向白副市長報告,俾與議會進行協
        調。﹂修正為﹁…,如有確屬窒礙難行者,主管機
        關應速負責向議會協調,並請向白副市長報告,俾
        協助與議會進行協調。﹂;(三)﹁…,各局處應透
        過白副市長、…﹂修正為﹁…,各局處應儘速先協
        調,並透過白副市長、…﹂。
      (二)丁、臨時討論事項決議二﹁…,避免錯誤為議員發
        現而遭受批評。﹂等字刪除。
      (三)戊、指示事項一│(二)﹁…,新建築物耐震強度應
        達芮氏七級以上,…、學校等優先實施。﹂修正為
        ﹁…,新建築物耐震強度應達芮氏七級︵M七‧○
        ︶以上,…、學校、醫院等優先實施。﹂。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民政局報告:為捷運CN二五三B標工程潛盾經過本市
        一級古蹟北門東南角,應再加強並確保其安全性相
        關事宜,提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所擬意見辦理;尤應強調施工若有任何影
        響北門古蹟之虞,應立即停工,不能有任何敷衍。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工務局報告:加強本局舉辦之公共工程及民間建築工程
        工地環境清潔維護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依所擬意見辦理;並請務必落實執行,特別要求加
        強公共工程之工地管理,以為民表率。
      (二)本案再宣導一週,自本︵三︶月廿二日起實施。
      (三)最近查獲西松國中新建校舍施工,以沙拉油桶填充
        代替內模板變更設計顯有不當部分,除要求重做外
        ,相關失職人員應予懲處。
      (四)為落實﹁市民主義﹂,鼓勵市民共同參與,請設置
        並公布檢舉專線電話,俾供工地附近里鄰長、居民
        檢舉髒亂工地之用。
    二、人事處報告:奉 示研究有關市政大樓播放音樂一案,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本案先行試辦一個月,名稱訂為﹁快樂一刻鐘﹂;
        播放時間為每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三時四十五分,
        並請單副秘書長於試辦期間協調台北電台或其他電
        台轉播製作節目之可行性。
      (二)至為提升本府文化藝術氣息,於本市政大樓佈設展
        示文藝作品乙節,請單副秘書長研究辦理。
        丙、討論事項
    一、社會局提:為本局現委託公車處經營之三大五小輛復康
        巴士擬移撥交通局統籌提供服務乙案,提請審議。
      決議:依擬辦意見通過;惟有關殘障專車優待費用部分
        ,仍由社會局編列預算補貼。
    二、財政局提:謹訂定﹁臺北市公益彩券籌劃小組設置要點
        ﹂,提請 審議。
      決議:
      (一)公益彩券籌劃小組既已設置,則毋需另訂設置要點
        ,請財政局會同相關委員持續推動。
      (二)小組成員除府內委員外,可酌邀社福團體或具法律
        、財經專長學者擔任委員。
    三、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四、地政處提:為修正臺北市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獎勵標準
        第二條法規會 及第七條條文乙案,謹提請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台北市議會審議。
      附帶指示:爾後各局處會提出法規修正條文對照表,希
        能比照第三案於更動、修正文字部分旁畫線標明,
        俾便對照。
    五、財政局提:為廢止臺北市七十一年度公共建設土地債券
        發行辦法規會  法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台北市議會審議。
    六、財政局提:為廢止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收入憑證
        管理辦法規會 法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台北市議會審議。
      附帶指示:
      (一)討論事項五、六為整理本府繁雜法規初步結果,請
        各局處會會同法規會繼續審查,將不合時宜法規酌
        作修正與檢討。
      (二)直轄市自治法通過後,各局處會單行法規與作業程
        序應配合修正,請各局處會積極檢討辦理。
    七、社會局提:為違反少年福利法、殘障福利法處分案件處
        分書︵函︶、催繳函寄達困難及強制執行難以落實
        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各機關仍有許多不同意見,請先交由﹁本府
        應收未收款催收小組﹂通盤檢討研議。
        丁、臨時討論事項
    主計處提:檢具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第二、三
      期特別預算八十五年度工務行政暨準備金核定數額表,
      提請 核議。
    決議:通過。

    決議事項


    一、建管處發放建照之服務態度及效率已略有增進,但不可   諱言,仍有相當多的民眾反映有任意退件之情形,致使   建照申請常因手續不齊而多次延宕,滋生包括﹁跑照黃   牛﹂、﹁走後門、送紅包﹂等諸多弊端,距﹁廉潔、效   率、便民﹂之目標仍屬遙遠。今後建照申請之發放時間   除依前次指示時間辦理外,手續不全之申請案,應一次   告知申請民眾,並統計在一定時間申請遭退件案件之數   量及原因,向建築師公會提出簡報,並向社會大眾公布   ,以釐清申請人及本府建管處之責任,杜絕貪瀆之滋生   。具體作業辦法,請本府﹁建管業務革新小組﹂於二週   內完成具體方案,提報市政會議。 二、邇來許多民眾反映,違建之查報與拆除,聯合稽查小組   以及基層員警常有態度惡劣、蠻橫無理的執勤狀況,並   有藉機亂整民眾,衍生民怨,做為對市府高層執行整頓   違規之反彈,請前述單位首長務加重視,任何勤務之執   勤,一定要主動配掛証件,新聞處亦可向市民宣導拒絕   未配掛証件之任何取締,並歡迎檢舉,嚴查嚴辦,政風   處亦需轉知各局處會之政風人員,依前述指示全力防範   擾民行為之發生。 三、防火巷之拆除與認定計畫,應有區域性及嚴重性之區別   ,請工務局建管處於一週內擬訂通盤計畫,專案呈報,   避免僅在一、二地區拆除,其餘地區卻遙遙無期的偏廢   現象。 四、除警政署人事行政局租借本府土地及建物之外,請財政   局會同各局處會清查所有土地或建物租借給中央或省級   機關之情形︵含無償占用或借用︶,並請財政局於十天   內將統計情形︵含合約︶提報市長室、秘書處及研考會。 五、台北電台、市立美術館、社教館等機構均屬專業性高之   機構,應致力朝專業性機關發展,而非一直拘泥於公務   人員或行政法令之限制,無法展現專業精神;為鼓勵專   業化發展應朝突破人事法規限制努力,使專業人士能不   為公務員任用資格限制,晉用或主持前述單位專業工作   ,以減少行政領導專業的不合理情況,如何突破,請人   事處會同新聞處、教育局研擬對策。 六、爾後本府所有任務編組之府內成員,除因加班支領加班   費用之外,上班時間之會議或工作,不得再支領任何名   目之車馬費或研究費,避免發生份內工作卻領額外津貼   之不當情況。 七、議會即將開議,請各局處會將攸關市政推動、亟待審議   之法規及提案,儘速彙報白副市長,以便向議會協調,   爭取於每週三大會審查時優先審議,以利市政推展;並   請各位首長於質詢答覆、預算審查前預作充分了解與準   備,全力為府及各單位政策與預算積極辯護與爭取。

    散會

    十時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