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八○○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修正之點:
(一)甲、報告事項七主席裁示:﹁…,請白副市長召集
建設局、環保局、社會局、交通局、法規會等機關
成立小組,…﹂中小組成員增列工務局、民政局、
警察局三單位;十二主席裁示(二)﹁…,如有確屬
窒礙難行者,請向白副市長報告,俾與議會進行協
調。﹂修正為﹁…,如有確屬窒礙難行者,主管機
關應速負責向議會協調,並請向白副市長報告,俾
協助與議會進行協調。﹂;(三)﹁…,各局處應透
過白副市長、…﹂修正為﹁…,各局處應儘速先協
調,並透過白副市長、…﹂。
(二)丁、臨時討論事項決議二﹁…,避免錯誤為議員發
現而遭受批評。﹂等字刪除。
(三)戊、指示事項一│(二)﹁…,新建築物耐震強度應
達芮氏七級以上,…、學校等優先實施。﹂修正為
﹁…,新建築物耐震強度應達芮氏七級︵M七‧○
︶以上,…、學校、醫院等優先實施。﹂。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民政局報告:為捷運CN二五三B標工程潛盾經過本市
一級古蹟北門東南角,應再加強並確保其安全性相
關事宜,提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所擬意見辦理;尤應強調施工若有任何影
響北門古蹟之虞,應立即停工,不能有任何敷衍。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工務局報告:加強本局舉辦之公共工程及民間建築工程
工地環境清潔維護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依所擬意見辦理;並請務必落實執行,特別要求加
強公共工程之工地管理,以為民表率。
(二)本案再宣導一週,自本︵三︶月廿二日起實施。
(三)最近查獲西松國中新建校舍施工,以沙拉油桶填充
代替內模板變更設計顯有不當部分,除要求重做外
,相關失職人員應予懲處。
(四)為落實﹁市民主義﹂,鼓勵市民共同參與,請設置
並公布檢舉專線電話,俾供工地附近里鄰長、居民
檢舉髒亂工地之用。
二、人事處報告:奉 示研究有關市政大樓播放音樂一案,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本案先行試辦一個月,名稱訂為﹁快樂一刻鐘﹂;
播放時間為每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三時四十五分,
並請單副秘書長於試辦期間協調台北電台或其他電
台轉播製作節目之可行性。
(二)至為提升本府文化藝術氣息,於本市政大樓佈設展
示文藝作品乙節,請單副秘書長研究辦理。
丙、討論事項
一、社會局提:為本局現委託公車處經營之三大五小輛復康
巴士擬移撥交通局統籌提供服務乙案,提請審議。
決議:依擬辦意見通過;惟有關殘障專車優待費用部分
,仍由社會局編列預算補貼。
二、財政局提:謹訂定﹁臺北市公益彩券籌劃小組設置要點
﹂,提請 審議。
決議:
(一)公益彩券籌劃小組既已設置,則毋需另訂設置要點
,請財政局會同相關委員持續推動。
(二)小組成員除府內委員外,可酌邀社福團體或具法律
、財經專長學者擔任委員。
三、法規會提:為修正﹁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
四、地政處提:為修正臺北市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獎勵標準
第二條法規會 及第七條條文乙案,謹提請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台北市議會審議。
附帶指示:爾後各局處會提出法規修正條文對照表,希
能比照第三案於更動、修正文字部分旁畫線標明,
俾便對照。
五、財政局提:為廢止臺北市七十一年度公共建設土地債券
發行辦法規會 法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台北市議會審議。
六、財政局提:為廢止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收入憑證
管理辦法規會 法乙案,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函請台北市議會審議。
附帶指示:
(一)討論事項五、六為整理本府繁雜法規初步結果,請
各局處會會同法規會繼續審查,將不合時宜法規酌
作修正與檢討。
(二)直轄市自治法通過後,各局處會單行法規與作業程
序應配合修正,請各局處會積極檢討辦理。
七、社會局提:為違反少年福利法、殘障福利法處分案件處
分書︵函︶、催繳函寄達困難及強制執行難以落實
案,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各機關仍有許多不同意見,請先交由﹁本府
應收未收款催收小組﹂通盤檢討研議。
丁、臨時討論事項
主計處提:檢具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第二、三
期特別預算八十五年度工務行政暨準備金核定數額表,
提請 核議。
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