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七九八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
修正之點:
(一)丁、臨時討論事項一決議(三)﹁為落實﹃新市民主義
﹄政策,…﹂中﹁新﹂字刪除。
(二)指示事項二捷運工作小組成員增加都發局、交通局
二單位。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三、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表。
主席裁示:請各位首長自行參閱。
四、人事處報告:有關行政院暨考試院會銜訂頒﹁公教員工
因執行職務遭受危險事故致殘廢死亡發給慰問金實
施要點﹂,本府擬配合修正﹁台北市政府所屬員工
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要點﹂,並均自八十三年七月
一日施行乙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所擬意見辦理;並為照顧同仁,有關員工
上、下班在途時間內傷亡,應依行政院暨考試院會
銜訂頒之上項要點第三點與危險事故有﹁直接因果
﹂關係者從寬認定,準用因公傷亡之規定。
五、工務局報告:有關市政大樓差勤管理系統改善方案,報
請 公鑒。
主席裁示:依所擬意見辦理;改善經費之支付應查明責
任歸屬,並要求承商負起應負之責任,而非一味追
加預算。
乙、討論事項
一、社會局提:為﹁台北市自強創業貸款須知﹂停止適用乙
案,提請 討論。
決議:本案撤回。
二、建設局提:檢陳﹁台北市政府督導本市各煤氣事業設施
安全維護及緊急應變措施方案﹂,提請 審議。
決議:
(一)修正通過。修正之點:方案中五│(二)│3│﹁
督導各煤氣建立災害緊急通報系統。﹂修正為﹁督
導各煤氣事業建立災害緊急通報系統。﹂
(二)第七九六次市政會議指示﹁瓦斯公司應加裝防漏防
爆氣閥﹂,本方案未列入加裝防漏防爆氣閥計畫與
時間表,請作補充並提會報告。
(三)日前發生瓦斯洩氣事件,消防大隊緊急聯絡大台北
瓦斯公司,卻無反應,應對該瓦斯公司有所處置,
同時訂定嚴厲罰則,以防範瓦斯公司輕忽責任造成
公共安全重大災害。
三、建設局提:北投區新民段四小段一五二│三地號,因已
變更為道路用地,無出租予幽雅市場投資人合併興
建市場必要,擬撤回本府報市議會請同意出租之府
函,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