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報告事項
一、報告本府第七九二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修正確定。修正之點:
(一)乙、臨時報告事項二研考會林主委口頭報告﹁…
,施政計畫網要草案…。﹂修正為﹁…,施政計
畫綱要草案…。﹂
(二)丙、臨時討論事項二決議(一)﹁為確保市民…。
﹂修正為﹁在確保市民…。﹂三決議﹁…,第一
標工程應於八十四年元月二月二十三日前完工;
…。﹂修正為﹁…,第一標工程應於八十四年元
月二十三日前完工;…。﹂
(三)丁、指示事項五﹁…。未來本府將以各技監、…。
﹂修正為﹁…。未來本府將予各技監、…。﹂
二、新聞處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
(一)邇來媒體對市政報導增多,開闢許多﹁阿扁信箱﹂
﹁民意信箱﹂,請各局處積極主動蒐集瞭解,即時
發布新聞說明澄清並函覆市民,以提升為民服務效率。
(二)﹁與民有約﹂、﹁call in﹂節目涉及各局
處事務者各主管機關應立即辦理答覆,俾紓解民怨。
三、台北銀行報告:台北銀行八十三年十二月份重要工作及
業務營運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四、稅捐處報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三年十二月份重要
工作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
(二)稅務管理累積欠稅部分,請稅捐處酌將欠稅之公司
行號、稅款、積欠時間、原因等清冊陳報市長室。
五之一、民政局報告:本府八十三年十一月份便民通訊及十
二月份市民申訴中心受理案件處理情形,報請公鑒。
主席裁示:部份受理案件已超過兩個月尚未函覆其處理
時效應確實檢討,該案請警察局︵士林分局︶及養
工處,二單位立即處理並協調民政局答覆;另在為
民服務過程中,各局處應通力合作,全面配合,不
能有推諉卸責情事,縱使無法辦理,亦應即時函覆
說明。
五之二、民政局報告:本市各區公所八十三年十一月份查報
改善市容及增進市民福祉有關事項案件處理情形,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各區公所市民申訴中心受理案件未結案部分
,雖已會勘尚未施工或未函覆者,應立即函覆有關
處理情形。
六、環保局報告:擬具本市八十四年加強春節期間垃圾清運
計畫乙種,報請 鑒核。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七之一、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各機
關執行至八十三年十一月底止累計支付概況,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進度落後項目請各機關督促所屬針對落後原
因速謀對策迎頭趕上,以提昇預算執行績效,其中
有關建設局、工務局辦理徵收土地補償發價程序,
希能積極趕辦於五月底前完成,否則接近七月重新
公告現值,引起市民抗爭增加徵收困擾。
七之二、主計處報告:謹將八十四年度本市十七個營︵事︶
業機構截至本︵八十三︶年十一月底止獲得之盈︵
賸︶餘數額,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未達盈︵賸︶餘機關應依所擬辦法積極辦理。
八、捷運局報告:本府捷運體檢委員會籌組及工作計畫草案
,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修正確定;修正之點:本案委員會分成四組: (一)
土建小組。(二)機電小組。(三)系統整合小組。(四)
營運管理小組;另每小組專家名額應有五人。
(二)捷運局對捷運體檢全力準備工作,本人代表市府同
仁在此表示敬意與肯定,對於捷運體檢委員會工作
計畫與草案,請捷運局考慮下列幾項重點:
1推薦人員除與市府無利害衝突者外,曾參與設計
或與廠商利害關係者予以婉拒。
2為尊重市議會,請捷運局函送市議會五十二位議
員請議員推薦適任人選,若議員彼此推薦亦納入
考慮。
3市議會捷運專案小組對於捷運提出疑義部分,請
捷運局併入體檢小組討論查明真相及責任歸屬,
函覆市議會。
4捷運體檢完成應立即發布﹁捷運紅皮書﹂。
九、秘書處報告:訂定﹁台北市政府便民服務工作計畫﹂乙
種,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與民有約﹂良好構想應繼續貫徹,通力合
作紓解民怨;市長約見市民當日,請各局處指派熟
悉業務人員至市長接待室協助解答問題。
乙、臨時報告事項
一、社會局報告:報告推動台北市無障礙環境執行情形。
主席裁示:請社會局全力貫徹,並從本府市政大樓做起
,殘障設施不能有任何疏失;另元月十六日專案小
組訪視座談請白副市長接待。
二、白副市長:有關市議會第七屆第一次臨時大會本日起開
議,本口頭報告日與週五請依照總質詢方式請各位
首長列席;明、後兩日請依照專案性質,請有關機
關首長列席。
主席裁示:本日下午二時施政理念與計畫專案報告,週
五老人年金與政治責任專案報告,請各位首長準時
列席市議會;週三一二二一專案報告,請陳副市長
、警察局長、中山分局長︵及相關警察人員︶、交
通局長、法規會主委等機關首長列席;週四京華開
發案專案報告請都發局長、都委會執行秘書、財政
局長、工務局長、地政處長等機關首長列席,並請
白副市長與議會協調。
三、教育局陳代局長:關於本市教育審議會委員組成名單以
功能發口頭報告 揮為原則,經市長核定正式公布
後,委員會正式成立即於十一時召開記者會對外界
釋疑。昨日下午教育局與本市各級公私立學校校長
及教師代表舉辦座談會,會中對該委員會的定位與
功能取得共識,教育局長遴選過程與同意行使方式
在會中也獲得相當支持。
主席裁示:教審會非法定或編制內機關,僅是臨時性、
功能性組織,純屬市長個人諮詢機構聽取意見,一
切決策仍由市長決定,未來教育局長負責。
丙、討論事項
一、研考會提:討論﹁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民意調查
作業要點﹂,請 公鑒。
決議:通過。
二、環保局提:為辦理﹁八十四年台北市國家清潔週執行計
畫﹂案,謹請 審議。
決議:
(一)通過。
(二)請環保局參酌民政局、教育局、新聞處等機關首長
意見研擬長遠之規劃及辦法提報。
三、教育局提:謹將本局研擬成立﹁文化局﹂情形,提請
審議。
決議:本案保留下週再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