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休閒農場內各項設施,均應符合休閒農業經營目的,無礙自然文化景觀為原則。 2.農特產品調理設施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四.五公尺;其他休閒農業設施涉及建築物高度者,依現行建築管理法規辦理或不得超過10.5 公尺。 3.但眺望設施或因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育目的設置,經提出安全無慮之證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