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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機關如何協助辦理急難紓困方案作業程序

    為協助經濟弱勢的個人及家庭,因一時急難事故致家庭陷入 經濟困境時,能獲得即時救助以紓解民困,爰參酌「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執行經驗與優點,建構速評、速發、社工專業評估及個案管理機制,並補綴現行社會救助體系之不足,推動急難紓困專案,提供即時性經濟支持及完整性福利服務。各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作為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之警勤區員警發覺因遭逢急迫性變故致生活陷困之民眾,即填報申請書/通報表,陳報分局,再由分局通報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窗口,由社政單位訪視及審核,經審核通過者,核發關懷救助金新臺幣(以下同)1至3萬元(急迫性個案訪視認定時,符合規定者得先發5,000元),各警察機關於每月將通報及審核案件統計資料彙整陳報警政署。

    (二)申辦急難紓困方案要件:

    1、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急難事由」致「生活陷困」者為對象,而以同一事由申請者以一次為限。

    2、急難事由類別及認定基準:

    (1)「死亡」認定基準:

     A、未能領取社會保險給付、汽(機)車強制責任險給付、犯罪被害補償、暫時補償金或事故責任賠償。

     B、已申請保險給付、補償金、賠償金而尚未領取期間。

    (2)「失蹤」認定基準: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尚未尋獲者(不受失蹤滿6個月之限制)。

    (3)「罹患重傷病」認定基準:

      A、必須1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

      B、取得重大傷病卡證明等且無法工作。

    (4)「失業」認定基準:

      A、非自願性失業致無法工作。

      B、照顧罹患重傷病必須一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之親屬,致無法工作之臨時性失業。

    (5)「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認定基準:

      A、非自願性失業致無法工作。

      B、因遭無薪休假、部分工時而減少收入,或每月工作收入未達基本工資之臨時工等之不完全就業。

    (6)「其他變故」認定基準:其他變故且無法獲得任何補助、救助或保險給付等。

    3、生活陷困類別及認定基準:

    (1)「死亡」認定基準:

      A、未領取社會保險給付、補償金或賠償金之家庭已無足資辦理基本葬埋之存款或收入。

      B、未領取社會保險給付、補償金或賠償金之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C、未領取社會保險給付、補償金或賠償金之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D、已申請社會保險給付、補償金或賠償金而尚未領取之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E、已申請社會保險給付、補償金或賠償金而尚未領取之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2)「失蹤」認定基準:

      A、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B、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3)「罹患重傷病」認定基準:

      A、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或支付醫療費用之存款或收入。

      B、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4)「失業」認定基準:

      A、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B、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5)「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認定基準:

      A、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B、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6)「其他變故」認定基準:

      A、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B、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三)「急難紓困關懷救助金之核發,以是否為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為核發基準,並以發生「急難事由」致「生活陷困」之類別核發1萬元至3萬元之關懷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