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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生入學】若因郵差投遞錯誤或出國未收到額滿學校資格審查通知單,而未能於當年度4月下旬前參與額滿學校之資格審查作業,應如何補救?

    (1)若持有權狀或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等,符合本市新生入學及分發辦法第十條優先分發入學者,但未於當年度4月下旬前完成審核者,應於4月底前提出證明向學校教務處申請辦理補審查。逾期者列入候補名冊並先予改分發學校報到。
    (2)若無權狀,但未表示改分發之意願而逕行改分發者,應於4月底前向區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辦理改分發至欲就讀學校,逾期者視同接受改分發辦理。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