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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基準法一般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規定為何?

    1.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數不得超過40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
    2.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若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依上開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於實施前1日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
    3.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同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
    (權責機關本府勞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