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2.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60小時(資料來源:勞動局106年12月26日北市勞職字第10642118200號令)。 3.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如經勞資雙方彈性約定,得於2週內另行安排勞工2日休息,作為例假。 (權責機關本府勞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