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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濫葬的處理

    違法濫葬的態樣及處理
    1. 在非公墓內的地點埋葬屍體。
      本市僅富德公墓得經申請使用墓基埋葬屍體。陽明山第一公墓僅供民國72年前曾申請預留使用墓基者埋葬屍體。除此之外,皆不是公墓。即如果不是在前述公墓埋葬屍體,就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前段(中央法規):「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最高將處新臺幣15萬元的罰鍰並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由本處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主徵收。
     
    1. 骨灰或起掘之骨骸除殯葬管理條例另有規定外(如規定可以樹葬、灑葬、海葬等環保葬),未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
      常見違規情形:屍體火化後之骨灰直接存放到墳墓內或將起掘之骨骸再放入墳墓內(撿骨再葬),前述情形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後段:「…骨灰或起掘之骨骸,應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規定,最高將處新臺幣15萬元的罰鍰並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由本處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主徵收。
       
    2. 修繕墳墓後之墳墓相較於修繕前,墳墓高度明顯增加或墳墓面積明顯擴大。
    3. 將原墳墓(平面式)改建成家族塔形式而有增加高度或擴大面積事實。
    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71條第1項的規定,將依殯葬管理條例第99條,命墓主限期改善(即回復為原墳墓面積或高度),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超過面積或高度達一倍以上者,按其倍數處罰。
    本市目前查獲較頻繁違法濫葬地區:
    1. 本市信義區崇德街山坡地。
    2. 本市內湖區碧山巖山坡地。
    3. 本市陽明山第一公墓旁之私有土地。
    4. 本市文山區福興路旁山坡地。
    5. 上述地段及道路兩旁多為民國72年以前設置之私人墳墓,以往違規案例大都係墓主假藉修繕墳墓名義,將墳墓改建成家族塔後,將骨灰或起掘後之骨骸存放於家族塔內。本處已將上述地區列為查察取締重點且亦有其他局處使用航測工具函轉可能違規案件或民眾檢舉,請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