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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表示生命身體遭受不同程度地家庭暴力,該提出何種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3種,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3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代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1、緊急保護令以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為聲請時機,聲請人為檢察官、警察機關、縣市政府,聲請人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至該管地方法院聲請之,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足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法院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以上所述急迫危害,聲請人應審酌下列情形:
    (1)加害人之暴力行為已對被害人造成身體精神上之重大侵害。
    (2)當事人衝突情形無緩和之跡象,如不立即隔離加害人,被害人或家庭成員有遭受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存在。
    (3)加害人經常利用器械其他危險物品侵害被害人,致被害人有再度遭受侵害之虞者。
    (4)加害人有長期連續施暴被害人、並有酗酒、施用藥(毒)品之習慣者。
    (5)加害人曾以言詞、文字或其他方法恐嚇被害人不得報警或尋求協助者。
    (6)被害人為12歲以下之兒童、65歲以上之老人,身心障礙或無能力保護自身安全,易再度成為被害之對象者。
    2、暫時保護令以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現實上的安全考量為聲請時機,聲請人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及縣市政府,聲請人以書面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之,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決定是否核發保護令。
    3、通常保護令以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者為聲請時機,聲請人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及縣市政府,聲請人以書面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之,法院須經審理程序,決定是否核發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