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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部門之工友(含技工、駕駛)特別休假天數如何計算?

    依行政院105年12月30日院授人綜字第1060034202號函規定以,有關工友休假日數之計算,連續服務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給休假3日;2年以上未滿3年者,給休假10日;5年以上未滿6年者,給休假15日。其餘核給休假日數及其計算方式,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權責機關本府勞動局及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