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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公司登記以自領方式領件,若公司大小章不能帶出,該如何辦理?

    1、公司登記自領案件於領件時,須攜帶公司、代表人原留印鑑章(如有代理人應攜代理人印章《會計師或律師》),若公司大小章不方便帶出,可委託他人領件,被委託人則需攜帶身分證正本、私章及委託書或至本處公司及商業登記主題網「其他文件」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蓋妥公司、代表人原留印鑑章、代理人印章)至商業處公司登記發文櫃檯領件。
    2、或請於申辦時申請書即勾選以郵寄或電子送達方式(妥填聯絡人e-mail)領件。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