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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颱風受災戶,有什麼地方稅可以減免?

    一、房屋稅
    房屋遭受水災,以實際淹水日為準,每30日停徵1個月房屋稅,不足30日以30日計算。如因豪大雨或土石流衝擊,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需修復始能使用,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房屋稅減半徵收,請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本處所屬分處提出申請,如接獲相關機關之通報,本處會主動辦理減免房屋稅。
    二、地價稅
    土地如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時,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本處所屬分處提出申請免徵,特殊個案依財政部函示辦理,如接獲相關機關之通報,本處亦會主動辦理減免地價稅
    三、使用牌照稅
    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如因災害受損不堪使用或暫停使用,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停駛、註銷登記手續,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前1日。如受損須修復,但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停止使用者,可在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檢附里長或警察機關出具之災害證明以及修車廠開立之發票或收據,確可證明有停駛情形,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
    四、娛樂稅
    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因災害而遭受損害者,可在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由分處派員實地勘查,依勘查結果,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算查定銷售額,辦理減徵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