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安全的行人通行環境
(一)路寬12公尺以上道路,依據內政部頒「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7條規定設置實體人行道。於未設置實體人行道前,得以劃設標線型人行道替代。
(二)路寬未達12公尺道路,依道路路型條件及居民建議評估於未設置人行道或騎樓(或被占用)之道路劃設標線型人行道。
(三) 規劃汽機車停車格位,配合全市路邊全面收費,並避免長期免費占用。
二、維持有效消防空間 依據消防局規劃之消防通道與搶救不易狹小巷道檢討情形,維持有效消防空間。標線型人行道納入修正「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改善計畫」。
三、 檢討合理停車空間,減少違規停車
(一) 「禁停紅線」改繪設為「禁停黃線」。提供夜間(20時至07時)合法停車及臨停上下客(貨)。
(二) 巷口10公尺「禁停紅線」縮短為5公尺,餘繪設為「機車停車位」。汽車高度影響駕駛人行車視線,不予考慮。
四、提供無障礙通行空間
(一) 機慢車退出騎樓或人行道。
(二) 實施騎樓整平。
(三) 檢討車阻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