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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收辦理低收入戶租金補貼事項之住宅應符合哪些規定?

    (一) 租賃住宅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其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 建築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 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 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申請本補貼之住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1.經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建築物之文件。
    2.本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有租賃同一建築物之事實。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前項第一款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