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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載有前科紀錄,可以辦理登記事宜嗎?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之1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五、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


    依此,如果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載有前科紀錄,申請人可檢具相關判決資料送社會局,由社會局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