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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申請保險理賠,需要報案救護證明,該如何申請?

    1.凡7年內之緊急送醫救護服務案件,皆可申請。

    2.申請人得為當事人(傷病患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委託代理人(填具委託書),檢齊相關證件影本及書表後,向消防局申請提供。

    3.申請方式可親至消防局或填寫申請書並以傳真(2345-6386 )、郵寄(11005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號)、電子信箱(tfd6321@ems.tfd.gov.tw)等方式申辦。

    4.申請書可於消防局網站(https://www.119.gov.taipei/)之首頁>下載專區>一般申辦案件中,點選「救護證明」下載填寫,如委託他人辦理,請下載填寫委託書。

    5.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電話(02-27297668轉分機642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