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心障礙者自有車輛,不論是否有駕照,稅捐處都將主動核定免稅,車主免申請。
(二)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可申請免稅,申請時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
(三)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每一輛車免稅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之稅額11,230元為限,超過之部分,不予免徵,仍應繳納使用牌照稅。
(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牌照稅申請方式
1.臨櫃辦理
您可攜帶身心障礙證明至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或派駐臺北市區監理所及士林監理站之牌照稅股辦理。
2.郵寄或傳真辦理
您可至本處網站首頁/各稅服務/使用牌照稅/申辦與書表下載/6.申請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項目後方點選「表單下載」,下載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書,填妥後連同上述相關證件影本郵寄或傳真至車籍地址所屬分處辦理。
3.線上申辦
您可至本處網站首頁/各稅服務/使用牌照稅/申辦與書表下載/6.申請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項目後方申辦管道,可連結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行線上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