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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往返不同工作場所之交通時間,是否應計入工作時間內?

    1. 現今社會勞動樣態眾多,部分行業勞工同時負責多個工作場所,例如某公司清潔人員,一日須處理臺北市中山區5個小家庭的室內清潔、保全公司督導一日須巡視6個不同案場,工作場所間的往返視同執行職務,非屬上下班通勤時間,故當日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規定,為「各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往返各工作場所必要之交通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