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寺廟辦理財產處分案件,應依其組織章程有關財產處分規定辦理。如組織章程規定財產處分須經由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則請寺廟備齊下述相關表件送所在地區公所初審後函轉本局核辦,並經本局許可後再辦理財產處分。
二、應備表件如下;
(一)申請書(函)正本
(二)寺廟登記表影本
(三)寺廟章程影本
(四)寺廟章程所定決議機構之處分或變更決議,或寺廟有權處分或變更不動產之機構(如信徒大會、執事會)之決議紀錄正本
(五)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寺廟信徒名冊或執事名冊影本
(六)處分或變更不動產計畫書正本(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寺廟圖記)
(七)處分或變更不動產清冊正本(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寺圖記)
(八)其他與處分或變更有關之資料影本
以上除申請書(函)正本1份外,其餘各項1式3份。
三、上述應備表件及表件範例可至臺北市市民服務大平臺(https://service.gov.taipei/)瀏覽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