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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盲犬不是寵物 拒絕進入將受罰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發稿單位: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發稿日期:113年5月8日

    聯 絡 人:曾春暉科長

    聯絡電話:1999轉1530


    導盲犬就像視障者的「雙眼」,是協助視障者安全行進的工作犬,而非一般寵物。


    113年5月7日電子媒體報導,知名連鎖餐廳以寵物為由拒絶導盲犬進入。社會局提醒,此一作法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若未改善將處最高新臺幣5萬元罰鍰,並須接受4小時之講習,呼籲營業場所業者注意法規,並建議於工作人員教育訓練納入其宣導,保障視障者及導盲犬進出公共場所的權益。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導盲犬或訓練中導盲幼犬及其使用者、合格訓練師、導盲犬寄養家庭等,皆配有相關證件供查驗,也有進出公共場所的權利,因此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包括餐廳、烘焙坊等)、大眾運輸工具及公共設施之負責人、業者、使用人等,皆不得拒絕導盲犬及導盲幼犬自由出入,或附加出入條件(如繳納保證金、將導盲犬留置店外等),若有違法事實,社會局將依法查處。


    社會局已接獲民眾申訴,刻正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函請業者提出改善措施,屆期未改善將處罰鍰及接受講習;並持續加強宣導認識導盲犬,進而減少拒絕事件。市民朋友若發現違法情事,可詳細說明發生之人、事、時、地等資訊,提出申訴(https://1999.gov.taipei/Front/m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