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巨蛋公司違約又違法,不容狡辯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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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遠雄違約事實明確: 第二,遠雄違法事證明確: 法務局長楊芳玲呼籲遠雄巨蛋公司,不要再以各種混淆視聽的理由,掩飾違約且違法的事實。
依照合約7.1.1規定,遠雄應於簽約後12個月內取得建造執照,並在取得建造執造後三年內完成體育館之興建工程。
遠雄於100年6月30日取得建造執照,原應於103年6月30日完成興建,因遠雄兩度申請展延工期,市府同意總共展延181天,故應在103年12月28日完成興建。
眼見無法如期完工,遠雄再以各種藉口第三度申請展延,市府本於權責拒絕同意。
遠雄公司施工過程中造成古蹟毀損,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事證明確;
遠雄施工過程中造成地面沉陷,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事證明確;
遠雄施工中計有79項施作與原有圖說不符,違反建築法規定,事證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