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0月1日起電動自行車禁止行駛人行道及自行車道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電動自行車外觀及性能與小型輕型機車相似,考量電動自行車與行人、腳踏自行車速度差異,自今(104)年10月1日起,電動自行車禁止行駛臺北市人行道及自行車道(河濱自行車道除外),請電動自行車使用者依規定騎乘於慢車道及靠右側路邊行駛。
        交通局表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屬於自行車,可行駛於行人與自行車共用之人行道,及自行車道,但電動自行車速度最高可達25公里,與行人、腳踏自行車的速度差異甚大,為避免影響安全,自10月1日起電動自行車禁止行駛臺北市人行道及自行車道(河濱自行車道除外)。警察局將針對違規行駛自行車道及人行道之電動自行車騎士加強勸導及執法取締。
        另為避免臺北市國高中生騎乘電動自行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基於維護學生安全之立場,將配合宣導不要騎乘電動自行車,並對國高中生騎乘者進行相關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