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都市發展局
發稿日期:10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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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七項公安基準於法有據,中央地方審查分項無疑義
針對今日早上遠雄公司趙董事長接受電台訪問提及大巨蛋7項公安基準非屬現行法令及審查分項不依承諾等節,都發局林洲民局長表示7項公安基準於法有據,且於本案性能審查會議過程中台北市政府與內政部營建署均有溝通分工審查項目,無趙先生所謂「反悔」、「說謊」、「違反承諾」等無謂之指控,更無矇蔽柯市長之情事。林局長補充說明遠雄公司對於大巨蛋體育館園區因設計上無法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如逃生梯位置及距離)之設計規範而取得建造執照,已自行提出要求,改以「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替代建築技術規則做為審查依據。遠雄公司於施工過程中在103年10月遞件向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申請變更增加性能審查範圍;由101年1月所審定之大巨蛋主體(C棟)擴充至全區,意即:擴充至影城(A棟)、商場(B棟)、大巨蛋主體(C棟)、辦公室(D棟)及旅館(E棟)(詳附圖1及2),直至104年5月方完成補件程序,目前已完成四次預審,現在已進入正式審查階段(詳附表1)。此舉也讓大巨蛋及其附屬商業設施的審查與現行建築技術規則之「規格式法規」脫鉤,須按照「性能審查基準」作為審查標準,如此大幅度更改全區審查範圍,而導致本案至今尚未完成建築法規之審議。
台北市政府為求慎重於104年6月30日以府都設字第10400902100號函(詳附件1)請內政部營建署囑請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儘速辦理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審查暨針對大型集客設施建築物與建築群開發案涉及都市防災事項,創設都市防災審查機制;另台灣建築中心於104年7月31日以中建安字第1042061021號函(詳附件2)檢送本案性能審查預審會議紀錄決議將市政府所提7項安全基準之1、4、7項納為審議參考。餘基準請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就其權管討論。有關7項公安基準的適法性及權管機關認定,內政部營建署以104年8月6日營署建管字第1040044752號函(詳附件3)及104年10月15日營署建管字第1042916189號函(詳附件4)兩度函示,請臺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及環境影響評估規定自行核處。
緣此,大巨蛋7項公安基準中,第1、4及7項屬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審查議題,已由台灣建築中心納入審查;至於第2、3、5及6項因涉及都市防災議題,業已經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函示鑑於有關戶外避難區域係屬都市計畫規定事項及都市防災議題,本諸都市設計審議主管機關權責須由市政府依規定核處。綜上,大巨蛋7項公安基準依法有據,且市政府已於104年8月6日及10月15日獲營建署(二次發函)認同,中央及地方政府對公安要求具有共識,希望遠雄公司能充分了解,7項公安基準為確保建管防火性能及都市防災由中央函請市政府依法辦理,一切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及環境影響評估規定。遠雄公司多次意指「希望在規格上,能夠用中華民國的規格,而不是北市府自訂的規格」皆非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