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違建處理政策 並未轉彎或改變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洪德豪正工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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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現行違建處理政策,係依陳水扁擔任市長所訂之處理原則辦理,即八十四年以後新違建優先查報拆除,八十三年以前之既存違建在無危害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或市容觀瞻等情形,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暫免查報處分;而違建經查報處分後之執行順序,於馬英九擔任市長期間,訂定三軌執行原則,亦即屬施工中違建、94年以後違建或200平方公尺以上之新違建優先執行拆除,柯文哲擔任市長後之違建處理政策仍依循上述處理原則辦理,並於104年9月1日公布遏止新違建措施,本府於違建處理政策並未有任何轉彎或改變,亦未有任何指示要求調整。臺北市議會議員於議會質詢時,建議市政府參考高雄市做法,對於結構安全無虞並做綠美化或太陽能板之屋頂違建,研議緩拆;建管處表示,為因應議會的建議,該處將參考中央及高雄市設置太陽能板的相關政策及法規後,進行研議,目前無具體方案,也不會改變違建處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