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澄清「臺北能源之丘」市府並未讓利太多,創造多贏局面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承辦單位:氣候科
發稿日期:10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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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澄清「臺北能源之丘」市府並未讓利太多,創造多贏局面
針對外界質疑「臺北能源之丘」市府讓利太多,臺北市環保局今(13)日從法規面、實務面、使用效率等層面逐一說明如下:
(1) 北市為促進公用房地提供設置太陽光電系統,落實綠能公舍,因此臺北市政府於105年6月2日訂定「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辦法」,其規定使用人售電收入一定比例作為使用回饋金,不另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第5條規定繳納使用費,以加速本市太陽光電推動成效。
105年6月「臺北能源之丘」即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辦法」辦理招標,由市政府提供土地、民間廠商出資興建、營運及維護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備,廠商依約每年需繳納售電收入的10%作為使用回饋金,估計每年發電量200萬度,按106年躉購電價每度5.23元計算,使用回饋金每年約100萬元,契約期間依上述辦法規定以不超過10年為原則,本案租約期間9年11個月(得續約9年11個月),共計為市府帶來約1,000萬元使用回饋金。
若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規定,北市出租土地,依照實際使用面積及土地申報公告地價5%計收租金。但該辦法明定市有土地出租不得超過3年。以裝置容量200萬瓦(2MW)太陽光電系統而言,設置興建成本超過1億元,售電收益回收年期至少12年,對於推動太陽能發電窒礙難行。
(2) 另公用房地提供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使用回饋金之訂定需從多方面項考量,如地理條件(日照度、日照天數及地形等)、太陽能板類型、系統設置規模、系統發電量、設置及營運成本及風險因素等面向,「臺北能源之丘」計畫經委託專業機構評估,並參考北部縣市平均值訂定,方決定於招標文件中將使用回饋金訂為不得低於10%,並開放市場自由競爭,依市場機制決定使用回饋金比例。經查國內目前只有臺北市、桃園市及臺南市3案運用垃圾掩埋場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桃園市回饋百分比10%,臺南市為5.1%。
(3) 一般太陽能系統使用壽命從以前的5~10年,至近年則增加到20~25年左右,然其發電效能將逐年降低,且維護營運費用及最終處理費用所費不貲,考量太陽能系統技術日益精進,多年後可能將有更高效能之太陽能板,故於契約中要求契約終止後,應由廠商負責拆除並回復原狀。
「臺北能源之丘」計畫有助於北市綠能發展,且福德坑復育園區為垃圾掩埋場下方仍埋有大量垃圾,未來也不會成為建地,提供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既能活化土地利用,市政府也有額外收入,可謂為多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