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鏡週刊報導─大巨蛋展延工期仲裁案之主任仲裁人選定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聯絡人:吳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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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遠雄公司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起展延工期1452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文化體育園區籌備處依仲裁法第9條規定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37點規定請本局推薦本案仲裁人,本局推薦專家學者3人,經市長批准選任孔繁琦仲裁人為本府代表,另遠雄選任之仲裁人為謝定亞。 二、關於週刊所指本府意圖影響主任仲裁人產生之報導部分,按仲裁法第9條規定「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後三十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因此主任仲裁人的推舉,並無所謂得由當事人影響之情事,僅在所推出之主任仲裁人有法定應迴避事由時,當事人得聲請其迴避。本件因孔繁琦及謝定亞仲裁人共同選定之主任仲裁人陳煌銘與市府間有合約糾紛,經本府認主任仲裁人陳煌銘有法定自行迴避事由,乃依仲裁法第16條規定向仲裁協會聲請陳煌銘迴避,後陳煌銘於105年9月14日自行請辭,方另由雙方推選之仲裁人另共推李復甸為主任仲裁人。 三、另周刊提及主任仲裁人李復甸曾投書媒體,批評大巨蛋案是驚悚連續劇、擔任監委期間曾調查台大愛滋器捐案並彈劾柯市長及撰文批評MG149案,指柯市長違法侵害人格權及司法權部分,週刊所提事件是否足以構成仲裁法第16條之法定迴避事由,本屬可供社會公評事項,經本府及律師團討論後,為儘速解決本件紛爭,故未再聲請李復甸迴避,並請律師團積極協助處理本案後續事宜,故並無本府希望影響主任仲裁人之情事。 四、本府於106年7月11日收到仲裁判斷書,仲裁庭認為環評、都審及台電公司要求之「銀級候選綠建築證書」、「大型室內體育館球場高程降低」及「增設變電站」,皆非可歸遠雄之事由,爰判斷同意遠雄自104年4月17日起展延工期922日,亦即遠雄應至106年10月25日為預定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惟展延工期並不等於延長遠雄的營運期,儘管遠雄目前在取得使用執照之期限上尚屬未違約遲延狀態,遠雄仍然存有未按圖施工的事實,仍應依法變更建造執照。因大巨蛋案仍屬停工狀態,遠雄應依其承諾,儘速完成都審、環評及建造變更程序,否則仍會有工期遲延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