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挖掘規費未依法先繳納 新工處已著手修法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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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工處表示,因臺北市每年道路挖掘件數龐大,且申請挖掘內容常為配合現況變更或退件,導致繳納金額變動,若採逐案收費再發證方式,將耗費過多人力及行政資源處理退費或補繳作業,故自96年以來,仍維持次月統一繳費方式辦理。對於目前收費方式與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不合部分,現已檢討研擬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以符實際行政作業。
臺北市商業區多、人口密集,地下維生管線建置普及,台電、自來水、電信、瓦斯等各大管線單位為維護地下管線與配合市政建設,新工處每年受理道路挖掘件數約1萬件新案。自95年8月修訂頒布「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規定道路挖掘許可規費、道路與交通管制設施修復費及保證金後,始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惟施行以來因管線機構挖掘數量大,若採逐案收費再發證之方式,新工處與管線單位須耗費相當之人力及時間成本處理繳款等行政作業,延誤施工時限,故於96年以來,仍沿用維持管線單位於每月10日前繳納前1個月經申請核准之路證規費、修復費及保證金等費用。
另因道路修復費收入,新工處須另向國稅局繳納營業稅,惟道路施工常需配合現場實際狀況施工,故常有辦理路證變更情形,造成道路修復費金額變動,管線單位須向新工處辦理退費或補繳費用,新工處亦須另向國稅局函文申退所繳納之營業稅,因作業時程冗長亦將耗費多餘之行政資源,故於104年底同意採結案後次月10日內繳納道路修復費。
新工處表示,各管線單位道路挖掘相關欠繳規費案件,均於每月定期寄發催繳函進行催繳,並視該單位欠繳情形管控路證之核發。另針對目前相關規費繳納作業方式與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不合部分,已著手檢討目前行政作業並參考現行新北市及高雄市次月統一繳費相關規定,研擬本市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修訂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