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園區範圍內不得任意停車,違者受罰!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聯絡人:張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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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民眾為圖方便,將機車停放本市中山區晴光公園人行通道上,遭市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處罰機車所有人新臺幣(下同)1,200元罰鍰。經民眾提起訴願,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作出決議,維持原處分。
市政府訴願決定指出,為加強公園管理,維護公園環境設施,市政府特別制定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予以規範,並在99年12月21日公告臺北市公園禁止停車相關事項,明定本市二二八和平、青年、榮星花園、碧湖、大湖、玉泉、玉成及士林官邸等公園,除洽公民眾向管理單位換證後得將車輛停放於劃設停車格之情事外,禁止停放車輛;其餘本市所轄公園園區範圍,除劃設停車格區域外,禁止停放車輛。如有違規停車者,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本案訴願人將機車停放在晴光公園人行道上,仍屬該公園園區範圍,且主管機關在公園週邊設有告示(牌),提醒民眾禁止事項及罰則等相關規定,訴願人未予注意,因此遭處罰1,200元罰鍰,並無違誤。
法務局指出,本市依都市計畫所開闢之市管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配合其他公共工程興建或其他依法令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地等,均屬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所規範之範圍,民眾應注意前述規定,並依規定停放車輛,勿因一時方便任意停車而致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