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自己家裡做手工食品,是否一定要有商業登記才可以在市面或網路販售?
按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商業除第5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第5條規定:「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1、攤販。2、家庭農、林、漁、牧業者。3、家庭手工業者。4、民宿經營者。5、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即獨資、合夥事業若非前述得免辦理登記者,於開業前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申辦商業登記,若未合法登記即行營業,主管機關可依商業登記法第31條規定予以處分。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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