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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擴大消費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範圍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聯絡人:黃品涵
    • 聯絡資訊: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28

      鑒於今(104)年發生新北市八仙樂園粉塵暴燃案,凸顯消費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重要性,為擴大臺北市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範圍,法務局正積極修正「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將無建築物之消費場所納入投保範圍,該草案並於今日(11月17日)於市政會議通過。

      法務局主任消保官陳信誠表示「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主要修正內容為:1.將無建築物之消費場所納入本市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範圍。2.明定企業經營者申請或租借市政府各場地管理機關管理之場地作為消費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換言之,以後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將不限於有建築物之消費場所,只要經市政府納入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即應投保。

      法務局主任消保官陳信誠進一步表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正配合自治條例,研議修正「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就臺北市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最低投保金額正朝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場所或舉辦各類活動投保責任保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方向提高投保金額,主要修正內容為:1.將每一個人身體傷亡由現行之300萬元提高至600萬元。2.每一意外事故傷亡由現行之1,500萬元提高至3,000萬元,另依營業場所之總樓地板面積、使用面積或危險程度不同而有倍數增加。3.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由現行之200萬元增加至300萬元,另依營業場所之總樓地板面積、使用面積不同而有倍數增加。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由現行之3,400萬元增加至6,600萬元,另依營業場所之總樓地板面積、使用面積不同而有倍數增加;另該處亦研議將無建築物之消費場所如休閒農場、戶外庭園餐廳、於無建築物之土地從事與體育相關之營業行為等,納入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範圍。

      陳信誠主任消保官最後表示,本次自治條例修正案將儘速送請臺北市議會審議,並積極向議員說明法案內容,以爭取於此一會期審議通過,如順利的話,預計將於明年與實施辦法一併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