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
1、父或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父或母一方受一年以上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宣告,且在執行中。
3、父母離婚對兒童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未為協議或法院尚未酌定。
4、非婚生子女與父或母一方同住。
5、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
(二)有上述情形者,可檢附以下文件:
1、警察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影本。
2、在監執行或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
3、戶籍謄本影本或訴訟程序進行相關文件。
4、實際照顧證明文件,如相關費用支出收據...等。
5、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警察處理家暴事件調查表影本。
6、如果有社工服務者,則由受理單位逕向社工索取訪視記錄影本。
7、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