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2、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申請當年度1月份起發給。 但兒童於每年11月2日至12月31日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1、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
2、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申請當年度1月份起發給。
但兒童於每年11月2日至12月31日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