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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巨蛋結構圖僅核准柱位調整 逃生梯減少未按核准圖施工 停工依法有據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聯絡人:建照科
    • 聯絡資訊:1999轉8372

     

    對於趙藤雄董事長於媒體陳述大巨蛋係依本府核准結構圖施工,都發局明確表達這是錯誤的說法,都發局表示,本市建造執照之核發均須符合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之審查項目「都市計畫之指導或特別規定」,以符合並落實都市計畫管制;遠雄巨蛋公司於102年申請建造執照第2次變更設計,依照本府102年4月17日府都設字第10231918200號都市設計審議第2次變更設計核定函說明二所載「變更設計內容僅開放空間景觀變更及整體結構柱位,未涉及平面隔間調整」且該公司102年提出之建照申請書亦僅就「全區各層柱位調整,其餘同原核准」向本局申請變更,所以都發局審查及核准亦僅能就「全區各層柱位調整」之結構變更部分核准許可,建築圖其餘平面配置並未同意變更,仍須依據101年3月19日第一次變更設計核准建築圖為準。

    都發局進一步說明,本局為釐清相關問題,分別於105年7月6日及105年7月20日2次召開大巨蛋工程第二次變更設計內容差異查證會議,第1次會中本案結構外審單位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明確說明,結構外審審定,僅代表送審案件經委員審查程序通過後,其建築「結構設計」滿足送審當時的建築技術規則的規範要求;羅興華及徐少游兩位建築師亦於第2次會中表示,第2次變更設計結構圖內套繪之樓板開口及樓梯,為建築設計上所作之假設及結構外審時結構分析上所需,並不在該次變更設計核准範圍內。該樓板開口及樓梯之變更,仍須經性能設計審查評定並經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核准為準。爰此,大巨蛋建造執照第2次變更設計結構核准圖說戳章,其核發效力僅限於所申請之「全區各層柱位調整」,其餘未經申請及都審、性能審查通過之樓板開口、逃生梯變更等,仍須依規定辦理變更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建照變更設計。

    此外,按照建築法第13條規定,建築物設計人以建築師為限,涉及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始分別交由專業工業技師辦理(結構技師簽證結構圖1381張),建築師是整體建築物規劃設計整合者,是否符合法令,建築師負最終簽證責任(建築師簽證建築圖143張),所以大巨蛋工程102年第2次變更設計,其未經都審及性能審查通過,建照核准圖說當然以建築師簽章負責之建築圖說為準。

    大巨蛋性能審查自103年10月送件至臺灣建築中心,歷經4次預審、4次正式審查,至今仍未通過,現場平面配置即應依101年3月19日第一次變更設計核准建築圖說施作。本市建管處於104年5月14日進行現場勘驗,發現該工程有79處主要構造未按原核准圖說施工,其違規事實明確,都發局爰依建築法第58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104年5月20日發函勒令停工,於法有據。

    遠雄公司於105年6月6日以颱風、鏽蝕及上浮力等工地安全為由,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工處分停止執行,105年7月21日裁定結果,就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應施作之設備或措施範圍內,裁定於停工處分訴訟終結前,停止執行,而駁回全面復工之聲請。

    都發局105年7月26日召開工地安全會議,主動邀請遠雄公司討論法院裁定內容,併要求遠雄公司依建築法第63條及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就認為有急迫安全性之施工項目,由承、監造人盡速依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擬定施工計畫送審辦理。惟遠雄公司8月1日來函說明將依原施工計畫施作且列舉之施工項目,已逾越建築法第63條及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規定之範疇,且無具體分項分析資料,致無法判斷是否符合法院裁定範圍。

    都發局強調,基於公共安全併考量停工已逾1年之工地狀況,且原施工計畫未考慮停工狀態下產生之影響,遠雄公司所提之載重、上浮力、鏽蝕及坍塌等問題,逕自認為無需任何施工現場的計劃即可報備進場施作,將無法確認工地安全狀況,顯然曲解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亦違背一般建築常規。北市府呼籲遠雄公司依照建築法第63條立即負起工地安全之責,針對工地安全需要之部分,報經都發局同意後進場施工,其餘法院駁回遠雄公司聲請未涉及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項目不得擅自復工,如違反上開規定都發局將依建築法第93條規定,經制止不從後移送警察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