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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性騷擾行為發生時,應採取什麼作為?

    一、防治措施的建置: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且公開揭示之。
    二、發生當時知悉者,應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之維護:(一)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二)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三、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四、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違反此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違反相關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裁罰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