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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鑑定方式從什麼時候改變?內容是什麼?跟以前有什麼差別?

    民國101年7月11日會開始實施,改變如下:

    1.身障類別:從現在的肢障、聽障、視障或智障等16種,改為身體的8大功能與結構,如:心智、感官、聲音語言、神經肌肉骨骼等。

    2.鑑定標準與方法:101年7月11日前(舊制)只要在指定醫院由一位醫師鑑定,主要是判定生理的損傷程度,符合標準就可以取得身障手冊;新制則改由在各縣市衛生局指定的鑑定醫療機構由專業人員組成團隊進行鑑定,除了判定生理的損傷程度外,也會考慮影響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的程度。

    3.新增需求評估程序:需求評估是由社會局指派的評估人員來執行,有關個人照顧服務、家庭照顧服務、身障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陪伴者優惠、風景文教設施之陪伴者優惠,均需依據需求評估結果提供。

    4.領取身心障礙手冊改為身心障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