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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大巨蛋新建工程」 監造建築師已由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 決議「停業2年」之處分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聯絡人:使用科
    • 聯絡資訊:1999轉8399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稿日期:105年01月20日

    聯 絡 人:洪正工程司德豪

    聯絡電話:1999轉8386

    0952-826-105

    「臺北大巨蛋新建工程」

    監造建築師已由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

    決議「停業2年」之處分

    「大巨蛋案」屬本市的重大公共工程,因施工造成鄰近古蹟毀損,捷運隧道產生裂縫等違失,為免影響週邊未來公共安全,本市建管處爰依建築法第58條於104年5月14日進行現場勘驗,發現該工程有79處主要構造未按原核准圖說施工,不符勘驗比例約70%,本府都發局於104年5月20日發函勒令停工外,並將徐少游及羅興華建築師2位監造人因未善盡責任監督承造人按圖施工,涉及違反建築師法第18條規定,移送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審議。

    依「建築法」、「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監造建築師應查核施工內容是否與核准圖說一致,「大巨蛋案」未經辦理環評、都審及建造執照之變更設計,該2位監造建築師逕依未經核准之圖說進行監造,經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104年12月24日審議結果,認為監造人,監造職責確實違反建築法第58條第一項第六款與建築師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故予以停業2年懲戒之處分。建築師於收到審議決議書後,得於20日內,向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並依內政部覆審結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