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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者承租停車位補助有何查核機制?

    (一)停車場:依停車場法第25條規定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因此身心障礙者所承租之停車位需為合法立案登記。

    (二)個人承租:出租人為自然人時,須檢附停車位所有權證明影本供比對。

    (三)與停管處比對機制:申請之案件與停車管理處進行合法立案停車場、申請路外停車場身心障礙或里民月票優惠之資料比對。享有路外停車場身心障礙或里民月票優惠當月補助款逕以月票優惠沖抵,不另撥補助款。

    (四)本局將視需要派員訪視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