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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中入學】所謂「居住事實」?

    所謂「居住事實」認定證明,必須檢附房屋所有權狀、經法院公證處或民間之公證人事務所開立之公證租賃證明、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文件及當年度五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


    (如有問題請電洽中教科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