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報告事項 一、本府100年1月4日第1610次市政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紀錄確定。 二、研考會報告:議案暨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報告;花博相關會議辦理情形追蹤,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併指示事項辦理。 三、發言人室報告:一週重要輿情摘要報告。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併指示事項辦理。 四、秘書處報告:為本府各機關99年1至12月提報具爭議性或無法處理之項目,謹將辦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本市區里座談會將於近期陸續舉辦,各里長針對市政所提之建言,有利於本府提升施政效能及滿意度,請各局處對權管業務積極因應,如涉跨局處者,應秉持「寧可撈過界,勿推諉卸責」的精神任事,相關業務分工及資源整合,局處首長亦應事先協調妥處,如有困難,請陳報副秘書長以上協處,以利業務順暢進行。 五、研考會報告:有關「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99年12月份話務服務及派工案件辦理情形,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 (一)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確實辦理。 (二)1999市民熱線優質的服務水準,已為本府建立良好施政形象,對研考會相關同仁長期的付出與努力,在此特表高度肯定之意,惟仍請持續針對人力調派、工作份量、資源合理分配及防止成為挾怨報復工具等面向,強化策進作為,亦請新任首長掌握及督導所屬提升答復陳情案件品質,以精進服務效能。 (三)昨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影響甚廣,請倪副秘書長督導及協調相關局處因應妥處,並以從優原則及提供協助方向積極規劃,以落實本府照顧弱勢族群之政策。 貳、臨時報告事項 一、人事處報告:檢陳研訂「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專長轉換訓練計畫」及「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職工專長轉換訓練計畫」案,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並依建議事項辦理。 二、捷運局報告:臺北捷運系統南港線東延段南港站至南港展覽館站初勘結果,報請 公鑒。 主席裁示:准予備查。 參、討論事項 民政局提:為修訂「本府新移民照顧輔導措施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謹提請 審議。 決議:通過,並依擬辦意見辦理。 |